(2017)苏0508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玛西德电机有限公司、慈溪市乐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市玛西德电机有限公司,慈溪市乐特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054号原告:苏州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峰、徐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玛西德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金。被告:慈溪市乐特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迪忠。原告苏州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玛西德电机有限公司、慈溪市乐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已主动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苏州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