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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崔艳秋与王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秋,王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97号原告:崔艳秋,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230823197610090625),汉族,个体户,现住依兰县依兰镇财电社区服务小区二组。委托代理人:李维库,男,1976年4月7日出生,依兰县维权法律服务所主任,现住依兰县依兰镇三姓路中段。被告:王玺超,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823197610250238),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兰县依兰镇通江路690号同仁药店。委托代理人:岳长彦,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法律工作者,住依兰县依兰镇汇丰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秋诉被告王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崔艳秋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兰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