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邓继远与刘建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继远,刘建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邓继远,男,生于1986年7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刘建秋,男,生于1986年7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邓继远与被执行人刘建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121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建秋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继远于2016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刘建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4执6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贤宏审判员 张远义审判员 谭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谭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