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2民初6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吴国强、陈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吴国强,陈纹,吴诗皓,欧阳吁,吴国龙,陈惠康,吴南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6088号之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04994E。负责人:石鹏飞,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才,系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华,系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强,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陈纹,女,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吴诗皓,男,199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欧阳吁,女,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吴国龙,男,1964年12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陈惠康,男,1962年8月3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吴南贞,女,196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吴国强、陈纹、吴诗皓、欧阳吁、吴国龙、陈惠康、吴南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49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245元,退回原告10245元。审 判 长  陈园人民陪审员  陈英人民陪审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章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