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志军、邓满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军,邓满春,敖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军,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执行人:邓满春,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执行人:敖冬梅,女,1968年2月5日出生,系邓满春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军与被执行人邓满春、敖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3月10日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5执387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永洪审 判 员 刘国庆代理审判员 彭胤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曾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