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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兴国盾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新兴国盾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焕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新兴国盾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湖北三江航天江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兴国盾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忠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