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赤峰奇屹绿建建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亿腾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奇屹绿建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亿腾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282号原告:赤峰奇屹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华之杰汽车服务公司南边大厅10号1层。法定代表人:吕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华,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赤峰奇屹绿建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内蒙古亿腾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中段赤峰巴林石大厦八楼010813室。法定代表人:姚树明,总经理。原告赤峰奇屹绿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亿腾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彦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婧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