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0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在本区沪南线公交车上,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吴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杂牌男式皮夹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元),内有人民币85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被被害人吴某某在沈庄车站附近扭获。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上述被窃赃款、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笔录,有关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陈某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调取的被窃赃款、赃物,应当发还被害人(已发还)。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调取的被窃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