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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086号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莽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董事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电话:159XX****XX。被告董某某,电话:186XX****XX。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隆县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楚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