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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罗志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27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志成,男,汉族,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怀集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1日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志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志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罗志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石湾三小学校旁一公共厕所外空地处,将被害人程某停放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710元的蓝色踏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2016年11月12日2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和平路1号经营DKY强力电动车销售维修店门口将被害人罗志成人赃并获,在其盗窃的自行车车篮内查获用于作案的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志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凭证,电动车照片,情况说明,证人卓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罗志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志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1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志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志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志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泽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