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吕晓霞、曹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霞,曹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27号之二申请人:吕晓霞,女,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曹宝玉,女,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吕晓霞与被申请人曹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赣0104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曹宝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帀6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查封申请人吕晓霞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XXX号锦翠苑住宅小区XX单元XXX室(第四层)(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的房屋。申请人吕晓霞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曹宝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5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申请人吕晓霞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XXXX号锦翠苑住宅小区XX单元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立元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万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