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罗占录与柴占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占录,柴占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631号原告:罗占录,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万全县。被告:柴占旺,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张北县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住河北省张北县。原告罗占录与被告柴占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罗占录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占录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罗占录负担。审判员 孙惠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爱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