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洁与牛风斌、杨小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洁,牛风斌,杨小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374号原告:周洁,女,1993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牛风斌,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潞城市。被告:杨小林,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55050D。原告周洁与被告牛风斌、杨小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周洁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周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殷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