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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鲍国展、高丽华等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明,鲍国展,高丽华,郭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终64号原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明,男,1964年5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大学文化,原系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无前科。因涉嫌犯贪污罪2015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鲍国展,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大学文化,原系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政治协商委员会副主席,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无前科。因涉嫌犯贪污罪2015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丽华,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畜牧兽医局财会股股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无前科。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取保侯审。原审被告人郭素荣,女,1963年8月8日出生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畜牧兽医局现金出纳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无前科。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取保侯审。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鲍国展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原审被告人王立明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高丽华、郭素荣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内04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鲍国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立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高丽华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分;被告人郭素荣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立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立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立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立明撤回上诉。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国清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韩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