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415号原告张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管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慧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