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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415号原告张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管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慧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