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柳与被告杨鑫、屠红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杨鑫,屠红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310号之一原告:杨柳,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鑫,女,1999年8月31日出生,绥芬河市高级中学学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屠红,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未开庭,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杨柳与被告杨鑫、屠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柳负担。审判员 姚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煜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