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9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于曾财与马智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曾财,马智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444号原告:于曾财,住尚志市。被告:马智慧,住延寿镇。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曾财诉被告马智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曾财与被告马智慧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曾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曾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于曾财负担。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妍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