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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清市宏路峰林五金店与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宏路峰林五金店,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097号原告:福清市宏路峰林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经营者:唐孝峰。被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吴章淦。原告福清市宏路峰林五金店与被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福清市宏路峰林五金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清市宏路峰林五金店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清市宏路峰林五金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福清市宏路峰林五金店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虹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