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蔺某1与翟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1,翟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68号原告:蔺某1,男,201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顺河回族区。法定代理人:蔺某2,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翟某,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本市禹王台区。原告蔺某1诉被告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蔺某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蔺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1撤回对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蔺某1负担。审判员 宋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