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立国与潘从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国,潘从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715号原告:周立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潘从旭,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国与被告潘从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3月28日,原告周立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立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周立国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