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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立国与潘从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国,潘从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715号原告:周立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潘从旭,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国与被告潘从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3月28日,原告周立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立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周立国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