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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红良、张周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良,张周韬,杨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391号申请执行人沈红良。被执行人张周韬。被执行人杨晖。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沈红良与被执行人张周韬、杨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周韬、杨晖支付执行款55742.67元及利息。经法院执行到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双方达成和解,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顾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