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袁天阳、王琦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天阳,王琦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刑初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天阳,又名袁小帅,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琦,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未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苑松松、袁天阳、王琦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苑松松因被强制隔离解毒,无法到案,故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对被告人苑松松的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天阳、王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顺平县植物园建设占用顺平县城关镇东关村土地,2015年10月11日10时许,东关村村民邹某1、邹某3等人在现场阻止施工,被告人袁天阳同苑松松、王琦、李帅(另案起诉)到现场与阻工村民发生冲突,苑松松用辣椒水喷、用镐柄打村民,袁天阳用铁钎柄打村民,王琦、李帅用脚踢村民,致使邹某3、邹某1程度受伤。经顺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3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邹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了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袁天阳、王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袁天阳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由于顺平县植物园建设占用顺平县城关镇东关村土地,2015年10月11日的,东关村村民邹某1、邹某3等人到现场阻止施工,被告人袁天阳、苑松松纠集王琦同李帅(另案处理)到现场与阻工村民发生冲突,苑松松用辣椒水喷、用稿柄打村民,袁天阳用铁钎柄打村民,王琦、李帅用脚踢村民,致使邹某3、邹某1受伤。经鉴定,邹某3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邹某1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袁天阳、王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袁天阳、苑松松、王琦及李��与被害人邹某1、邹某3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二被害人人民币十三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二被害人对苑松松等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韩某于2015年10月11日10时51分报警。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苑松松因向他人喷洒辣椒水,并将邹某1致轻伤,于2015年10月31日被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袁天阳、王琦户籍信息。4、抓获经过,证实苑松松于2015年10月31日抓获归案,袁天阳、王琦、李帅于2015年12月10日投案。5、劳务分包商施工协议书、劳务分包项目明细表、施工安全生产协议、顺平公园机械租赁补充协议,证实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顺���项目部王某签订合同情况。6、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顺平县公安局对苑松松、袁天阳、王琦各罚没人民币2万元。7、试听资料,证实警方在案发时的出警情况。8、顺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邹某3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邹某1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0、辨认笔录九份,证实邹某1辨认出苑松松;邹某1辨认出袁天阳;邹某3辨认出苑松松;邹某3辨认出袁天阳;石某辨认出苑松松;邹某2辨认出苑松松;孙某辨认出袁天阳是;孙某辨认出苑松松;韩某辨认出袁天阳。11、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父亲在顺平县植物园的工地上被人打了,正在住院。案发当日上午八点多,其和丈夫邹某3、同村的老黑两口子、秀芝、国英等人到植物园的工地上讨说法。一会儿来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叫张磊的人问其为啥不让干活,其说因为父亲挨打,其来这里找负责人解决问题。其与张磊嚷了几句,张磊就走了。东街的田老二过来问怎么回事,其说父亲在顺平县植物园工地上让人拿东西喷了眼了,然后田老二也走了。大概9点多,其叔伯哥也来了。大概11点左右,从一辆黑色越野车上下来了八、九个拿着棍子、铁锨的人,负责人张磊让工人干活,其不让,让张磊他们先解决事情才能开工。然后过来一个拿着铁锹的小伙子挡在其前面,一个穿白衣服的小伙子说“看看谁不叫走一个”,就开始拽其。此时有人从后面拿东西喷其和国英的眼睛,其当时看不见东西了。缓过劲儿,就看见几个人拿棍子和铁锨正在打其丈夫和叔伯哥他们,有人拿棍子打其叔伯哥的腿。其一边往外走一边打电话,快到工地门口的时候,看见门口房子的拐角那有人拿着棍子要打其。其从工地跑出来,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儿,其回到工地看丈夫和叔伯哥躺在地上,边上有断了的棍子和铁锨。12、证人邹某1证言,证实因为顺平县植物园施工的车走其家的土地,案发前两天其妻子石某和叔叔邹某2在植物园被人不知用什么东西喷了眼睛。案发当日上午九点左右,其和邹某3一起去顺平县植物园找施工的人讨说法。一个叫王辉的男的过来问怎么回事,其说不让施工的占其的土地。后来王辉就走了,和东街村的田老二在一边商量着什么事。又过了一会儿来了十几个手里拿着镐柄和铁锹的小伙子,还有两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其中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子让施工的人继续干活。邹某3的妻子韩某就站在拉土的车前面不让他们过,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子就用手拽韩某。其跟一个三十来岁的男的说“有事说事,别动手打架”,刚说完��人就从身上掏出来一个白色的小瓶子,朝其眼部喷了五、六下,其用手捂着眼睛蹲在了地上。然后那人又用铁锨柄打其的腿部、后背和头部。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子用铁锨头拍了其左肩部。其朝东边跑,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子和另外两个男的就追其,追上后又用镐柄打其右腿部。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子,叫什么帅,是东街村裘振千的干儿子,还有一个三十来岁的男的,当时穿着一件红色背心,听见口音像是保定的。王辉是施工的负责人,他和田老二没有动手打架。13、证人石某证言,证实案发前一天,下午四点左右,因为植物园施工车辆总是走其家的土地,其与叔叔邹某2到施工现场讨说法。其在自家地里放木棍,不让施工的车通过,施工方有四五个小伙子过来抢棍子,双方发生争执。一个穿黄色外套的小伙子口袋里拿出了一个黑色的瓶子喷其面部,其蹲在地上���,他还一直不停地喷,并打其头部,还问“你让不让我的工人走你家的地”。后来穿黄色衣服的小伙子还喷邹某2。后来那人走后,其就报了警。那个穿黄色外套的人的年纪在二十多岁左右,中等身材,身高在173CM左右,听他的口音好像是保定市的人。14、证人邹某2证言,证实植物园的施工人员经常开着拉土的货车从其侄子邹某1的地里通过。10月10日下午三点半左右的时候,其到邹某1地里阻止那些施工的人通过,他们停工没一会儿,就来了六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其中有一个穿黄色外套的小伙子让工人继续干活,其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其将侄媳妇石某叫到施工现场,石某不同意施工车辆从其家的土地通过,那个穿黄色外套的小伙子从口袋里拿出一瓶十公分左右长的黑色瓶子对石某的脸开始喷,石某一下就蹲在了地上,那人一直不停地喷。其欲上前阻拦,其他几个小伙子就拉着其,穿黄色衣服的人就过来朝其脸上喷了三下,然后那人又开始追着石某喷,还打石某,后来警察就来了。穿黄色外套的人二十多岁左右,中等身材,身高在177CM左右,听口音不是本地人。15、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1日上午9点左右,在顺平县植物园看自家的地,同村的几个人在那儿。植物园施工的人正在拉土,过了一会儿来了十几个年轻小伙子,其中一个男的就问:“谁不让过车啊?”韩某就对他说:“我不让过,我们的事还没有解决完。”此时有两个人就拿着铁锨拦着韩某,还把把韩某往一边拱。接着就有人对着其眼睛喷东西,其感觉眼睛火辣辣的疼,就看不见了,其擦了擦眼后,看见有个穿白色上衣的男的用铁锨朝邹某3身上打。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子二十岁左右,身材较胖,短发。16、证人田某证言,证实植��园施工的所有铲车和拉土的车都是其出租给施工方的。2015年10月11日上午9点左右,其在植物园内和拉土的司机说话,有一个女不让拉土方的车经过,其上前劝那女的,她不听,其与王辉就到一边去了。袁小帅(袁天洋)就带着几个年轻小伙子过来,袁小帅劝那个女的,她也不干,袁小帅就去拽她,一个长得挺瘦的男的就过去拉袁小帅,袁小帅就动手打那个挺瘦的男的,当时苑松松也在场,手里拿着家什正在动手打一个长得较胖的男的,其当时感觉脸上飘过一些东西,眼部火辣辣的,其就去洗脸了。后来袁小帅和苑松松就走了。其他的没有看清楚。17、证人王某(王辉)证言,证实其在顺平县武装部工作。东街村的田老二让其帮忙看着植物园拉土的车,他给工钱。2015年10月10日上午,有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也来工地拦着拉土的车来,其劝了他几句他不听,其就走了。第二日下午四点左右,其正在植物园看着拉土的车。有几个人来植物园,其中有个女的拦着拉土的车,其上前询问情况,她说施工的车走她家地了不行。其劝那女的,她不听,其就到一边去了。过了一会儿,有一群人围在那个女的呆的地方,其没看清具体情况。又过了半小时左右,一辆120的救护车就到了植物园工地,后来那群人就散开了。植物园工地的负责人是一个姓袁的男的,五十岁左右,是河北建设集团的人。18、证人袁某证言,证实其是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顺平县公园项目经理,主要负责顺平县公园的建设工程。顺平公园施工的机械和车辆是其租借的田老二和王辉的。其跟顺平县住建局签的合同,都是通过住建局认识的张龙。顺平县公园建筑工地以前出现过阻工现象,好像是顺平县东庄村的村民来工地阻工,都是顺平县住建局和城关镇的人出面解决,其不参与。2015年10月11日上午在顺平公园发生打架的事其不知道。田老二和王辉负责工地的机械设备和土方拉运,签了协议,是王辉出门签的字,由公司直接给王辉结帐。王辉还叫王某。19、被害人邹某3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上午8点多钟,其与妻子韩某、叔伯哥邹某1三人到植物园找施工的人解决前一天父亲邹某2、嫂子石某被打的事。其不让工人干活,过了一会儿一个叫王辉的人就去了,双方发生争吵,然后他就走了。大约到了11点左右来了十几个拿着槁柄和铁锹柄年轻的小伙子,其中又有一个穿白袄的年轻人就让干活的司机去开车。韩某就拦着他们,此时那个人就用手里拿的一个小瓶冲着其和韩某喷。当时其就什么也看不见了,有人用槁柄和铁锹柄打其。穿白袄的年轻人拿着铁锹柄也朝其身上打了十几下,把铁锹柄都打���了。然后他们就都跑了。当时邹某1也被打了。其左肩膀有伤是那个穿白袄的人打的,腰背部的伤不知道是谁打的。其中一个年轻人高个子,二十来岁,身材较胖,肤色较黑。还有一个穿白色袄的人,二十来岁,身材较胖。20、同案犯李帅供述,案发当日下午,袁小帅(袁天阳)打电话,让其到植物园来,说有事。其到了植物园,看到袁小帅和一个女人在土坡上说话,旁边就只有王琦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袁小帅和对方的人嚷了起来,此时不知道谁喷了什么东西进了其的眼里了,就看不清了。其踹了对方一个女的大腿和屁股一脚,王琦也踹了她几脚。后来其就离开了。2015年12月10日,其到公安机关投案。21、被告人苑松松供述,袁小帅让其帮着他看着点植物园拉土的车,顺便给拉土的车计数。2015年10月10日,因为附近老百姓阻挠施工,施工方与老百姓发生打斗。第二日上午九点左右,顺平县东庄村的两男两女四个人又来到植物园,其中一个女的拦着拉土的车不让拉土的车经过。其上前劝说,过了一会儿袁小帅领着五、六个二十岁来岁的小伙子就来了,袁小帅也劝了这个女的一会儿,她不听,袁小帅就和他带来的人拽这个女的,这个女的用手抓袁小帅的脸,这时有一个个子不高、挺瘦的男的也过来,其就从自己车上车上拿了一罐辣椒水,喷那个女的和那个男的,又用辣椒水朝一个身材较胖的男的面部喷了两下,同时袁小帅拿着一根铁锹柄朝这个身材较胖的男的身上打。其也在地上拿起来一根槁柄朝这个身材较胖的男的身上打了两下。这个身材较胖的男的就朝东边跑,袁小帅就拿着铁锹柄和两个年轻的小伙子去追那人。过了一会儿,袁小帅又用铁锹柄朝那个侧倒在土堆上的男的身上打了好几下,袁小帅在动手的���候还对这个较瘦的男的说:“我让你来闹事!”后来袁小帅他们就走了。袁小帅当时穿着一件白色的上衣,其穿着一件粉红色休闲外套,黑色运动裤。袁小帅在其车上放的辣椒水,说有人来植物园闹事的话,就用辣椒水喷他们。那罐辣椒水是一个黑色的圆柱形罐体,直径两公分左右,顶部有一个按钮。其驾驶的车是桑塔纳2000,车牌号码是津C×××××。22、被告人袁天阳(袁小帅)供述,2015年10月份,顺平县植物园项目部的一个副经理口头答应让其干拉土方的活,如果干的好就签书面协议,其让王辉在工地看着点。10月份的一天,一个大车司机跟其说有人不让拉土方的车走了。其带着苑松、李帅、王琦到了工地,有东庄村的两男两女不让拉土方的车走,说路是他们的。其上前劝说未果,对方两个女的还骂人,其就将其中一个挡着道的女的拽到路边,另外两个男也走过来,苑松拿着辣椒水喷那四个人,其从旁边地里拿了一个棍子打偏胖的男的,苑松也拿着棍子朝这个身材较胖的男的身上打了两下。随后这个较胖的男的就朝东边跑,其拿着棍子在后面追,追上后又用棍子打了这个胖点的男的身上打了两下,就回到工地又用棍子打那个瘦点的男的。其打那两个男的时候,李帅和王琦也跟着踹他们。那两个男的没有还手。案发当时,其穿着一件白色的褂子、蓝色牛仔裤。苑松拿着一个装着辣椒水的黑色圆柱形罐体,其跟苑松说去了能不打架就不打,不行就让他喷辣椒水。2015年12月10日,其到公安机关投案。23、被告人王琦供述,案发当日下午,袁小帅打电话,让其到植物园来,说有事。其到植物园南口找到袁小帅,袁小帅带着其和另外几个人到了植物园里面施工的地方。两个中年男子和几个中年女子在一个土坡那���着,袁小帅就过去跟那几个人说话,其因为离得远,没听到说话的内容。过了一会儿,袁小帅跟对方推搡起来,然后一个跟着袁小帅的男的就朝那几个人喷东西。其踹了其中一个女的大腿部位两脚,袁小帅从旁边拿了一根棍子就打对方一个较胖的男子。然后其就离开了。2015年12月11日,其到公安机关投案。24、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收到条,证实2015年12月13日,袁天阳、李帅、王琦、苑和永与邹某1、邹某3签订和解书,一次性赔偿其二被害人人民币十三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二被害人对李帅等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天阳、王琦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琦受他人指使,听从他人指挥,参与其中,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琦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后果,结合社会矫正管理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天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齐震虎审判员 张新科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苑佳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