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民初1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双和铝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巨熊电器有限公司、朱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双和铝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巨熊电器有限公司,朱培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1701号之一原告:江门市双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徐道忠。委托代理人:潘文培,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巨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朱培林。被告:朱培林,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江门市双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巨熊电器有限公司、朱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门市双和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计324.50元。审 判 长 陆雪莹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谢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袁妙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