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马凤英申请执行吴俊周、吴延荣、杨凤莲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英,吴俊周,吴延荣,杨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马凤英,。被执行人吴俊周,男。被执行人吴延荣,又名吴双喜,男,系吴俊周的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杨凤莲,女,系吴俊周的法定代理人。马凤英申请执行吴俊周、吴延荣、杨凤莲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747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俊周被司法机关强制医疗,被执行人吴延荣、杨凤莲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3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