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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牛淑云诉姜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淑云,姜嘉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823号原告:牛淑云,女,汉族。被告:姜嘉慧,女,汉族。原告牛淑云与被告姜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淑云、被告姜嘉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姜嘉慧立即偿还借款664,450.00元;2、诉讼费由姜嘉慧承担。事实和理由:姜嘉慧分别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2日期间向牛淑云九笔共计664,450.00元,有牛淑云为姜嘉慧汇款的银行小票为凭,所欠款项姜嘉慧至今未偿还,故牛淑云起诉至人民法院。姜嘉慧辩称:我与牛淑云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对牛淑云起诉要求偿还的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对于牛淑云提供的银行转账凭单,虽然姜嘉慧提出其对牛淑云为其转账一事不知情,但其已自认牛淑云所提供的转账凭单中的账号是自己的,转入的金额也已经收到了,虽然其提出与牛淑云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与牛淑云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经通过牛淑云的妹妹牛淑因结清了,但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其抗辩主张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姜嘉慧与牛淑云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及牛淑云提供的银行转账凭单予以确认,对姜嘉慧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对牛淑云要求姜嘉慧偿还借款664,4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牛淑云提供了为姜嘉慧转账的银行转账凭单,姜嘉慧也表示转入的账户确实为本人账户,转入的金额也已经实际收到了,故可以认定牛淑云与姜嘉慧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姜嘉慧应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牛淑云要求姜嘉慧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姜嘉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次性偿还牛淑云借款664,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0.00元,由姜嘉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郝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