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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闽、XX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闽,XX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张闽,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XX杰,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张闽与被执行人XX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7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XX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XX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送达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款所得4331元,扣划本案执行费458元,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XX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未出现妨害执行行为,同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伟显审判员  肖 懿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