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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聪艳与赵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艳,赵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王聪艳,女,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晓莉,女,1982年6月15日生,回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25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晓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赵晓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晓莉系郏县某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晓莉的工资每月给本人保留500元的生活费,其余部分予以扣留,并提取至本院标的款账户,直至清偿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跃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戴发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