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陈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王某甲,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刑初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汉族,1948年8月11日出生,住平潭县。系被害人林某甲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平潭县。系被害人林某甲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2,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平潭县。系被害人林某甲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3,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平潭县。系被害人林某甲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4,女,汉族,1977年1月13日出生,住平潭县。系被害人林某甲次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5,女,汉族,1992年1月15日出生,住平潭县。系被害人林某甲三女。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丁茂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钱绳旺,平潭综合实验区麒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达县,捕前住平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7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清市。系肇事车辆闽A×××××的登记车主。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分别于2017年3月3日和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我坚人民陪审员 施传强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