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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德驰家具商行、唐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区德驰家具商行,唐丽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17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德驰家具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工农路特*号家居广场*楼A8098-8103、A8105。经营者:陈卫东,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唐丽,女,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德驰家具商行不服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341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硚口区德驰家具商行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硚口区德驰家具商行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硚口区德驰家具商行撤回撤销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3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硚口区德驰家具商行负担。审判长  易齐立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宇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