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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刑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闵睿、王大勇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睿,王大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刑终26号原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闵睿,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居住地辽源市龙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大勇,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居住地辽源市西安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1月22日被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十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闵睿、王大勇贩卖毒品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吉0402刑初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闵睿、王大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自祥审判员  曲吉忠审判员  孙继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