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7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裴森林与祁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森林,祁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7102号原告裴森林,男,1978年8月19日生,住盐城市。被告祁煜涛,男,1986年2月10日生,住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森林与被告祁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森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森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森林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裴森林负担。审 判 长 郝 燕人民陪审员 张福桂人民陪审员 胡月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瞿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