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9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生祥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超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生祥,内蒙古超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穆生祥,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4月15日,宁夏海原县人,个体户,现住宁夏海原县。被执行人:内蒙古超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穆生祥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超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内29民终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古超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穆生祥预付煤款及补助款1863580.00元、案件受理费17808.00元、执行费21036.00元,被执行人内蒙古超然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穆生祥只履行了70000.00元。我院执行人员先后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但经我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内蒙古超然商贸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穆生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穆生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集 灿审判员 哈斯乌拉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包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