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4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海艳与罗江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艳,罗江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184号原告:马海艳,女,东乡族,生于1995年7月28日,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罗江,男,东乡族,生于1995年2月18日,农民,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艳诉被告罗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海艳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艳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海艳交纳50元。审判员  沙如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海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