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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吉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4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男,1998年4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文盲,农民,于2016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邱欣出庭担任翻译人,被告人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民警接吸毒人员王某1举报,在本市丰台区丰益桥桥下将被告人吉某抓获,并从其左侧上衣口袋内当场起获蓝色塑料袋包装白色可疑粉末一包(内含四小包)。经鉴定,该白色可疑粉末检出海洛因,总净重为25.64克。被告人吉某于2016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丰益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吉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李某、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丰益派出所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工作说明,物证照片,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丰益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5.6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吉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吉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