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林与XX、李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XX,李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554号原告:张林,男,1979年9月3日出生。被告:XX,男,1980年出生,汉族。被告:李苗(系被告XX之妻),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诉被告XX、李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林不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