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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林与XX、李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XX,李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554号原告:张林,男,1979年9月3日出生。被告:XX,男,1980年出生,汉族。被告:李苗(系被告XX之妻),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诉被告XX、李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林不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