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河源市东江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河源市东江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民终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楼*********单元。负责人:陈德兴。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云,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东江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岭工业园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李吟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会林,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亚鹰公司)与上诉人河源市东江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下称东江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5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5日,亚鹰公司、东江源公司签订《东江源温泉度假村一期2#、3#钢结构景观桥施工合同》,由亚鹰公司承包东江源公司2#、3#钢结构景观桥安装工程,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包施工措施费等各种税费(包括总包管理配合费1.5%)、包各种检测和试验费等一切费用。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本单位不含发包方在施工前的三通一平等工作费用。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其主体钢结构综合单价为12600元/吨。合同价款暂定含税380万元。竣工时按实结算。开工日期2014年4月10日,竣工日期2014年8月2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5天。接到承包人竣工申请报告,发包人在5天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10日内办理竣工、接受移交等手续。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钢结构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及建筑、市政桥梁等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按工程所在地备案制度要求合同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承包人交齐技术资料后方能办理结算。签证申报:承包人以《工程现场签证申报单》的形式申报即将发生的返工或新增措施等事项,初步估算造价,通知发包人及工程监理,会同三方代表到场实测实量,当场确定工程量,并附由图片和照片,作为办理现场签证结算单的原始依据。签证确认:由承包人在签证申报事项完工后,编制《施工现场签证记录表》,发包人现场专业工程师及监理对所签证的内容、数量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签字,经工程部负责人核实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工程的领导签字确认。送公司审核后盖章。工程全部主体结构完工后,10天内付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交齐所有验收资料,工程结算完成确认后10天内支付到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价款的95%。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同之日起计为两年,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并经发包人认可后10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无息支付)。工程保修期从工程完工验收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根据国家颁发的工程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纸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进行自检、自评,自检合格后整理好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书面申请发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成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和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合同签订后,亚鹰公司接到东江源公司开工指令后就开始依照东江源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2014年8月19日,亚鹰公司向东江源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表》,要求东江源公司支付合同总工程款的80%。截至2014年10月份,2#、3#钢结构景观桥工程的主体结构均完工,但未组织验收也未结算。亚鹰公司委托深圳市精恒工程检验有限公司用超声波检测的方法对2#、3#钢结构景观桥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符合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质量合格。东江源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21日支付了200万元、2015年2月10日支付了35万元、2016年1月25日支付了10万元、2016年5月6日支付了10万元,共支付了255万元给亚鹰公司。之后,经亚鹰公司多次催促,东江源公司分文未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东江源公司将东江源温泉度假村一期2#、3#钢结构景观桥安装工程发包给亚鹰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80万元。现该工程全部主体结构已完工,按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全部主体结构完工后,10天内付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80%即304万元。亚鹰公司向东江源公司提交了《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表》,要求东江源公司支付合同总工程款的80%,东江源公司只支付了255万元工程款给亚鹰公司,仍欠49万元未付,构成违约,故东江源公司应向亚鹰公司支付工程款4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因工程未验收也未结算,故对亚鹰公司请求东江源公司支付全额工程款,不予支持。亚鹰公司请求东江源公司支付签证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实际发生,不予支持。东江源公司称亚鹰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因亚鹰公司一直催促东江源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最后一笔工程款东江源公司是于2016年5月6日支付的,故亚鹰公司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对东江源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一、东江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亚鹰公司支付工程款4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二、驳回亚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242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亚鹰公司负担4917元,东江源公司承担4325元。上诉人亚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亚鹰公司已经完成了工程,且质量无任何问题。东江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2.亚鹰公司向东江源公司申请了验收,并递交了相关验收材料,但东江源公司至今未组织验收,应当承担未验收的责任。3.东江源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应按逾期日起计算利息,原审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错误。亚鹰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东江源公司向亚鹰公司支付工程款1419942.8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3.东江源公司向亚鹰公司支付现场签证费71400元。上诉人东江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工程主体结构未验收,不具备支付总价款80%的条件。2.亚鹰公司未提交验收申请,责任在亚鹰公司。3.主体结构未经验收,亚鹰公司单方委托的超声波检测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4.工程未验收,亚鹰公司无权请求利息。东江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亚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东江源公司无需支付亚鹰公司任何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亚鹰公司与东江源公司签订的《东江源温泉度假村一期2#、3#钢结构景观桥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10天内,东江源公司应支付亚鹰公司80%的工程款。现工程已完工,东江源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属违约行为,东江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亚鹰公司主张从2014年8月4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从起诉之日起计息不当,应予纠正。亚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向东江源公司提供了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现有证据也未能证实其已申请东江源公司验收工程,故亚鹰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剩余工程款,亚鹰公司应当另行主张。现场签证费71400元未有证据予以证实,对亚鹰公司该诉请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亚鹰公司关于利息起算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亚鹰公司其他上诉理由及东江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应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5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5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源市东江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4元,由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河源市东江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各负担9242元。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和河源市东江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均预交了受理费18484元,由本院各退还924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纯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