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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路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路江,赵为池,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6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程路江,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被执行人赵为池,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周刚,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6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立案执���,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为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王世疃营业所账号62×××96账户存款7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桂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