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英沛磨具厂、吴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英沛磨具厂,吴志英,梁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4449号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87335。法定代表人:乔秋生,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普红,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舵,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英沛磨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联新十二队梁七塘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2601147833。负责人:吴志英,系该公司经营者。身份证号4406821975********。被告:吴志英,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兰英,女,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英沛磨具厂、吴志英、梁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英沛磨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英沛磨具厂的起诉。审判长 郭小兵审判员 武燕子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麻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