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陈小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陈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被执行人陈小华,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小华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Z0022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337.87元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作出(2016)深中法执字第20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当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剩余罚款人民币23662.13元及执行费人民币350.87元。本院认为,本院已执行回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87元,共计人民币30350.87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Z0022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Z0022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满星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