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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山市广海镇健生水产养殖饲料店、邱旭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山市广海镇健生水产养殖饲料店,邱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广海镇健生水产养殖饲料店,住所地:台山市广海镇靖安东荣村二开发区商铺第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新生。被执行人:邱旭光,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缙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3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邱旭光的财产在价值7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姚周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