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师小兵与张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小兵,张天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404号原告:师小兵,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张天民,男,汉族,农民,住正宁县。原告师小兵与被告张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师小兵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师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师小兵负担。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