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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4刑初75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岳,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湘潭市岳塘区。因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2010年12月20日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6月7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志,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凤皇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石凯担任记录,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岳及其辩护人刘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19时,被告人黄岳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由军分区路口往双拥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双拥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被告人黄岳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遂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黄岳带至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执法办案区,并通知了医护人员对其进行了血液抽样。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岳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24.7mg/d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岳的辩护人刘志辩称被告人黄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黄岳的供述,证人游某、张某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侦查经过说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岳的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岳的辩护人刘志辩称被告人黄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段凤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石 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