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州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707号原告福州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飞路135号华京花园骊阁附属楼。法定代表人陈川旻,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芳,系公司员工。被告吴某,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高建峰,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福州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预收50元),由原告福州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谢婉莹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