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国平与董显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平,董显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260号原告罗国平,女,汉族,1985年03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董显忠,男,汉族,1981年04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罗国平与董显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国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30元,本院予以减免280元,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龚秋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