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蒙骗取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蒙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刑初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蒙,男,汉族,1980年9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蒙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3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份,被告人孙蒙因自己经营米业资金不足,指使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加信村居民刘某、张某、李某、赵某、侯某、孔某六人为其顶名贷款,使用虚假的土地证明、房产证明在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信支行骗取贷款51万元为其使用。其中,刘某名下贷款6万元(已偿还3万元)、张某名下贷款10万元、李某名下贷款10万元、赵某名下贷款10万元、侯某名下贷款6万元、孔某名下贷款9万元,被告人孙蒙实际使用48万元。案发后,经侦查,被告人孙蒙于2016年7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举报材料、贷款明细表及贷款凭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蒙利用他人顶名,隐瞒真相,使用虚假的土地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孙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继民审 判 员 王延江人民陪审员 侯佳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王学辉书 记 员 吴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