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2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奚霞仙与王炳林、苏国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霞仙,王炳林,苏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2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奚霞仙,女,汉族,1955年5月26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王炳林,女,汉族,1940年1月29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苏国宁,男,汉族,1962年4月29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奚霞仙与被执行人王炳林、苏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炳林、苏国宁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奚霞仙人民币11800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执行人王炳林、苏国宁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奚霞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0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申报财产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10月12日、2017年2月13日、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7日四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本院发现并依法冻结两被执行人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兴支行的养老金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要求先冻结两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5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苏国宁、王炳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冻结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依法冻结的两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