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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方杰、孟邦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方杰,孟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叶方杰,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孟邦林,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方杰为与被执行人孟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韩依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