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村某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81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某某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村某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