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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有怀与王铮丽、罗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怀,王铮丽,罗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712号原告王有怀,男,汉族,1947年5月18日生,住方城县。被告王铮丽,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罗胜东,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王有怀诉被告王铮丽罗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有怀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有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有怀负担。审判员  肖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