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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黑山县某物业公司告耿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物业公司,耿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591号原告:黑山县某物业公司。地址: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黑山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耿某,女,32岁,住黑山县。原告黑山县某物业公司诉被告耿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轩 百度搜索“”